| 佛教在线北京讯 今年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经济持续增长,财富总量也在大幅增长。据一家权威的美国咨询机构统计,过去5年中,中国财富总量的年均增长率高达23.4%(同期全球平均增长水平稳定在8.6%),其中2006年达31.6%。自2001年以来,中国百万美元资产家庭数量迅速增长,年均增长率达20%,总数达到31万。
在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财富不断积累及富人不断增多的同时,另一方面则是贫富差距的显著扩大。中国目前各占总人口20%的最高和最低收入两大群体,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的一次调查显示,占中国人口10%的最富人群掌握着国家45%的财富,而占人口10%的最贫困人口只拥有国家财富的1.46%。
针对这个问题,部分全国政协委员认为,从国际经验看,这两个方面矛盾对立的基本事实,其实恰恰是以基金会为主体的各种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发展壮大的客观条件。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王名在提案中表示,在中国不仅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基金会等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发展的客观条件,而且促进基金会发展的法律政策环境也在逐步完善。
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基金会管理条例》。之后在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了激励企业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制度,并首次提出了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的优惠政策。在这种背景下,一年来,中国出现了基金会快速发展的形势。一些大型国企和民营企业家也纷纷拿出巨额资金慷慨捐赠,通过举办非公募基金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可以说,中国开始进入一个基金会发展的黄金机遇期。”作为NGO领域权威研究者,全国政协委员王名表示。
“在这个机遇期,推动基金会发展,有两种战略选择。”王名在提案中认为,第一种选择是降低登记注册的门槛,让更多的人能够举办基金会,从数量上做大基金会。第二种选择则是提高基金会的质量,让更有钱、更有公益热情和更有能力的人举办基金会,从规模上做大基金会。
“我们理应向第二种战略选择倾斜。”王名建议。
就此王名还在提案中提出了五项详细的政策建议以做大做强我国的基金会:
首先,增设激励大型基金会发展的法人登记“绿色通道”。包括对于原始基金在一定额度(如1亿元或10亿元)以上、申请注册非公募基金会的申请者,减少审批程序,同时设立面向大型基金会的专用账户,加快验资和审批时间等。
其次,贯彻落实激励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政策。今年1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从事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比率从3%提高到12%,希望尽快形成有关这项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
再次,尽快出台遗产税法。国际经验表明,开征遗产税对于发展大型基金会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第四,通过对基金会运作资产增值部分的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扶助大型基金会进行能力建设,通过组织开展培训班、评奖和评估等活动,提高基金会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水平。要从人事编制、薪酬待遇、社会保障等多方面保障基金会专职工作团队的建设,激励大基金会做大做强。
最后就是应该鼓励中小基金会整合资源,合作共赢,共建大基金会。
王名的另外一份提案,也与如何使我国基金会组织做大做强有关,这是一份对于基金会等组织的收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提案。在这份名为《关于基金会等公益组织减免所得税的建议》的提案里,王名以南都公益基金会所遇到的困局为例,对相关问题做了说明。
南都公益基金会是一家非公募基金会。2007年度该基金会公益支出为685万元,其中70%用于资助农民工子女教育。2008年预算支出1800万元,其中80%用于资助农民工子女教育。2007年度,南都公益基金会通过证券投资等资金运作获得资产收益1000余万元。按照基金会理事会的决议,这部分资产收益将全额用于下一年度的公益支出。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税率为25%。按现行税制的算法,南都基金会大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00万元。而这300万元的税收,如果用于南都公益基金会的项目中,则可以援建两所新公民学校。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目前基金会的“保值增值”,除了利息、租金之外,还有股市红利等其他积极收益。根据国税总局文件和《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只有前者可以免税,后者则要像营利机构一样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导致很多基金会尤其是大型公募基金会对“增值”却步。(本报2月26日B1版曾做详细报道)
类似的问题在其他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为改变上述状况,王名在提案中建议财政部、民政部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尽快进行协调会商,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统一并明确对于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的收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从国内外基金会和公益事业发展的实践来看,税收优惠政策是推动基金会等公益事业发展至关重要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做大做强公益基金会的关键所在。”王名说。
在提案中王名建议:明确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的财产及其增值部分属于社会公共财产;基金会通过合法手段运作其公益财产所获得的增值部分,应当全额用于公益事业;对于基金会公益财产的增值并用于公益事业的部分,应当视同企业公益捐赠减免其所得税。
“实际上,我的建议并没有向基金会倾斜,没有完全免除增值税,应该是有减有免。”王名说,在12%的范围之内可以减免所得税,如果超过12%,对超出的部分则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王名表示,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难,在《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等已作出大纲规定之后,基金会等公益组织增值税减免问题,只需财政部、国税局和民政部、基金会高层及专家讨论协商后,再制定详细办法即可。(信息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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