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大航
台湾金刚寺住持
内容摘要: 解脱道与菩萨道非为对立的二法。菩萨道行者不该否定解脱道的价值,反应正视菩萨道中相应解脱道的教义,将其离欲清净的功德力转为菩萨道的资粮;然亦不可忽视唯菩萨道方能指出一条完整的成佛之道,这正是菩萨道不共解脱道的价值。
关键词: 菩萨道 解脱道 共中士道
一、前言
传统北传佛教向以大乘菩萨道自许,对声闻解脱道则有意无意地鄙视其价值,更从未料到大乘菩萨道想当然耳的主流地位会被质疑,会被否定。如今,由于世界交通便捷,文化传递的管道多元且快速,其他区域的佛教思想轻易可得,传统北传佛教的内涵与功能开始必须接受其他佛教体系的直接对比。佛法兴于世,不外是为了令众生离苦得乐,入佛知见,而戒定慧三学正是达此目的的手段。今人正以戒定慧三学的实际作用来检视南北传佛教的异同。再怎样崇高的教理必须能发挥其超越生死的实用价值,否则也仅仅是空谈而已,终为人们所遗弃。本是代表释尊本怀的北传大乘菩萨道,由于自身过分偏倾于宗教仪式,及与世俗慈善事业合流,模糊了佛教不共世间的本质,故而其价值与可行性开始被质疑,甚至连其存在的真实性都被否定。
今日,解脱道与菩萨道在不识者的眼中似乎成为对立的二法。偏执与相互否定实已扭曲了佛法的原貌。有鉴于此,笔者尝试藉由本文厘清解脱道与菩萨道的关系,为二者之安立提供几个思惟面向。
二、三乘与一乘
要论解脱道与菩萨道的关系,须先回归到一个原点,即二者同是释尊所说之法。同一觉者,同一智慧,岂会说出相互对立之法?正如《妙法莲华经》〈方便品〉所说:
“我有方便力,开示三乘法。一切诸世尊,皆说一乘道。
今此诸大众,皆应除疑惑。诸佛语无异,唯一无二乘。”(T09, p. 8, b27-c1)
此中所说“三乘道”与“一乘道”不必然是说法时间先后的关系,所谓的“会三归一”也不必然要否定三乘后,另外显示唯一乘。应该如天台智者大师所说,若依“相待判”,佛法有藏教、通教、别教、圆教之分;若依“绝待判”,四教皆是释尊本怀所流露,四教皆圆。因此在同一经的《譬喻品》则说:
‘汝等当知此三乘法,皆是圣所称叹,自在无系,无所依求。乘是三乘,以无漏根、力、觉、道、禅定、解脱、三昧等而自娱乐,便得无量安隐快乐。” (T09, p. 13, b15-18)
佛法之所以有三乘之分,都是世尊为度化不同根性众生,以其方便力所作的善巧施设,并非是截然对立的三法,反而“皆是圣所称叹”的。三乘之所以别异,是从众生边来论的,是从教法施设来论的,并非真如实相上的差异,亦非释尊说法智慧上的差异。
兹再从另一角度来看,所谓“法不孤起,仗缘方生。”一切世出世间法,无不依缘而生,实皆无自性,即便是一乘法,亦不过是开权显实之用而已,何曾有自性一乘法的存在。此义就如释尊付法予迦叶时所说一样:“ 法本法无法,无法法亦法,今付无法时,法法何曾法。”藉此偈颂也可以了解,三乘法并无本体上的差异。
准上所说,既然解脱道与菩萨道之间,不论从教法起源皆承释尊来看,或是从所依理体皆归缘起性空来看,皆得以会通一处,自然两者在实践运用上,必也不会互相捍格。
三、菩萨道含摄解脱道
佛法常说诸法无自性,众生佛性平等,但同时也承认众生的业感缘起是无量差别的,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众生既因业力招感而生娑婆,那么为烦恼所牵,则是必然之事,这是修行的现实。若忽略这些既成的业报,不思出离,侈言不畏生死,于五浊恶世广利众生,无异是痴人说梦。因此,修习解脱,超越生死烦恼,是三乘共义,即便菩萨道行者亦是不舍此行,其如《瑜伽菩萨戒》所说:
“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起如是见,立如是论:菩萨不应欣乐涅盘,应于涅盘而生厌背;于诸烦恼及随烦恼,不应怖畏而求断灭,不应一向心生厌离,以诸菩萨三无数劫流转生死,求大菩提。若作此说,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何以故?如诸声闻于其涅盘欣乐亲近,于诸烦恼及随烦恼深心厌离,如是菩萨于大涅盘欣乐亲近,于诸烦恼及随烦恼深心厌离,其倍过彼百千俱胝。以诸声闻唯为一身证得义利,勤修正行;菩萨普为一切有情证得义利,勤修正行。是故菩萨当勤修集无杂染心,于有漏事随顺而行,成就胜出诸阿罗汉无杂染法。”(T24, p. 1112, c16-29)
文中具体点出菩萨亦是“于诸烦恼及随烦恼深心厌离”,于“无杂染心”精勤修集,只因“普为一切有情证得义利”,所以才未急求自了。
再者,虽说菩萨为度众生不离生死,但这并不表示菩萨如同凡夫一般,无知地承受生死苦。应如《宝积经》所说:“譬如有诸莲花生于水中水不能著,菩萨亦尔,生于世间而世间法所不能污。”因此,菩萨也要为出离世间法之污染,广修一切解脱道。这如瑜伽菩萨戒所说:
“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如薄伽梵于别解脱毗奈耶中,将护他故,建立遮罪,制诸声闻,令不造作,诸有情类,未净信者令生净信,已净信者令倍增长,于中菩萨与诸声闻应等修学,无有差别。何以故?以诸声闻自利为胜,尚不弃舍将护他行,为令有情未信者信,信者增长,学所学处,何况菩萨利他为胜。”(T24, p. 1111, c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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