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宗教的发展,特别是在佛教逐步中国化的过程中,寺观经济也随之取得了蓬勃发展。唐宋时期,寺观经济已蔚然卓立,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亦为数不少。[[1]]与传统社会经济构成相同,寺观经济也是以农业经济为主,寺观土地占有是社会整体经济构成的重要部分。而寺观土地的经营方式,也与唐宋社会经济发展同步。特别是由于僧侣在多数时候要从事宗教活动,虽然不排除有少数下层僧侣不得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但从整体上看,僧侣是难得长期直接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因此,唐宋时期的寺观田产经营方式,主要采用的是租佃方式,而非其他,似亦无中唐从庄客制到庄佃制的转变。
一、唐宋时期佛寺土地占有状况
隋代,由于杨坚出生在佛寺,所以大肆利用佛教进行舆论宣传。他上台后,更是大力扶持佛教,曾经诏敕天下:“任听出家,仍令计口出钱,营造经像。”[[2]],为了保证寺院的经济来源,又诏:“于诸州名山之下各置佛寺一所,并赐庄田”[[3]],这表明从隋代开始,寺院就有了自己独立的土地占有。
唐代虽然特崇道教,但是佛教也争得了一席之地。特别是由于佛教人才辈出,在经济文化方面的势力比道教要高出甚多,所以佛寺占地反较道教为广。武德八年,因为少林寺僧护国有功,所以特赐地40顷。[[4]]不仅少林寺得地,又在全国普建七寺,以为“陨身戎阵者”祈福超度,而这七寺“并官造,又给家人、车牛、田庄”[[5]]。特别是在唐《田令》中明确规定了僧道受田:
诸道士、女冠受老子《道德经》以上,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受具戒者,各准此。身死及还俗,依法收授。若当观、寺有无地之人,先听自受。[[6]]
虽然这和民户、官吏受田的规定一样,是无法落实的,但是毕竟在制度上允许僧道有田产,这就为保障寺院田产提供了制度性的保证。从太宗以降,一直到武则天时期,当政者均是佛教信徒。狄仁杰在谏武则天营造大佛像的时候指出:“膏腴美业,倍取其多。水碾庄园,数亦非少。”[[7]]所谓“所在公私田宅,多为僧有”[[8]],虽然不一定全是实情,不过可以想见僧侣地位。开元十年,玄宗收寺观田,规定:
正月二十三日,敕祠部:“天下寺观田,宜准法据僧、尼、道士合给数外,一切管收,给贫下欠田丁。其寺观常住田,听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一百人以上不得过十顷,五十人已上不得过七顷,五十人以下不得过五顷。”[[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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