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新平所长在接受媒体采访
佛教在线四川讯 2013年1月16日至17日,中国佛教协会在四川成都举办“佛教生命观研讨会”。就四川、青海、甘肃交界地区发生的自焚事件,汉传佛教、藏传佛教及南传上座部佛教三大语系约40名高僧大德和专家学者以“慈心悲愿、善待生命”为主题进行研讨。与会的两位宗教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所长卓新平和四川大学陈兵教授分别发言,详细阐释了自焚行为为什么“严重触犯佛教戒律,并有违佛教教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所长卓新平:宗教的重要维度是对生命的重视
卓新平表示,宗教作为人类精神信仰,其在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维度,就是对“生命”的重视,体现在对生命的关爱和拯救上。比如基督教所主张的拯救精神,《古兰经》中关于“自杀者不能进入天堂”论述。
“这尤其在佛教‘不杀生’的观念上得到了典型体现。”卓新平说。
在中国文化中,特别是中国宗教全面表达了“重生”、“惜生”、“贵生”、“养生”的宗教观和人生观。中国古代宗教智慧已经将关爱生命、珍惜生命置于“天地之大德”的重要地位,表达出对生命之神圣的意蕴。所以,自焚的行为与宗教、佛教的思想是相违背的,是犯了重戒;而真正的宗教人士,以慈悲为怀,是关爱生命珍惜生命的。
四川大学宗教研究所研究员陈兵:焚身供佛和自焚以及教唆自焚的本质区别
陈兵教授则引用佛法、戒律讲解区分了焚身供佛和自焚以及教唆自焚的本质区别。
“几乎所有的传统宗教都反对自杀。”陈教授说,并引用了多部佛教经典和戒律来证明“反对自杀是佛陀所制的重戒”。
《四分律》卷2、《弥沙塞五分戒本》、《十诵律》等比丘律皆规定:若比丘亲手自杀,或请别人杀死自己,或教别人自杀,此比丘便犯了属“波罗夷”的杀生重戒,失去作比丘的资格,须驱出僧团。《成实论》卷10将“恶”分为“恶、大恶、恶中恶三种”,自杀与教人自杀,皆属大恶。
“对于有些人利用《法华经》等经论中关于自杀的记述作为佛教牺牲的理论依据来蛊惑煽动自焚,只能说明他对佛教教义的认识、佛教的修行过于浅薄无知。”陈教授说。
据陈教授介绍,从古至今关于自焚犯重戒、入魔道的记录有证可考。唐代义净法师《南海寄归内法传》卷4“烧身不合”条记载:少年勇猛发心急求正觉而焚身供养,为犯杀生罪。明朝莲池大师认为“魔人灌油迭薪,活焚其躯”,乃“魔入其心而不自觉”。这些人死后将“常在火中号呼奔走,为横死鬼。”
陈兵教授系四川大学宗教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河北禅学研究所副所长、四川省文史馆馆员。从事佛教研究近40年,关于佛教与佛教文化的个人著述20余部,发表论文百余篇,是较有影响的佛教学者。(文、图:郭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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