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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宗教学所研究员陈兵:佛教反对自杀

2013年01月19日 10:15:00 佛教在线 点击:0

佛教在线四川讯 2013年1月16日至17日,中国佛教协会在四川成都举办“佛教生命观研讨会”。就四川、青海、甘肃交界地区发生的自焚事件,汉传佛教、藏传佛教及南传上座部佛教三大语系约40名高僧大德和专家学者以“慈心悲愿、善待生命”为主题进行研讨。四川大学宗教学所研究员陈兵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讲话原文如下:

自杀,是自古以来习见不鲜的现象,在物质生活飞速提高的现代社会、发达国家,自杀率并未降低,已成为人类十大死因之一。自杀,乃人对现实绝望时所采取的唯一的、最后的自我保护手段,大多数自杀者并非真的想结束生命,而是企图用自杀行为影响他人。

几乎所有的正规宗教都反对自杀。基督教认为生命属于上帝,自杀表示对上帝的蔑视,自杀者死后永远不能进入天堂,要在地狱遭受酷刑。印度教说自杀者的灵魂不能入神道、祖道,将成为能加害于人的恶灵。黑格尔称自杀为“卑贱的勇敢”。

反对自杀,是佛教的重要教义。佛教虽然数说人生的痛苦、缺陷,揭露人类肉身之危脆不净,同时又说人身难得,教人珍惜人生,以此不净多苦的肉身为“修学不苦患身”的“法器”。不珍惜此生而浪费生命、虚掷光阴,被佛陀所斥责,若轻生自杀,更为佛教所力戒。即因厌弃人间,以求往生于天上、净土或解脱而自杀,亦为佛教所不许。《杂阿含》卷二十九第809经载,佛弟子有由修不净观极厌患人身而自杀者,佛斥为“恶不善法”,乃为说安那般那(观息)禅法予以纠正。《南传弥兰陀王问经》谓佛曾告诫比丘不应投崖自杀。《维摩经?文殊师利问疾品》说,菩萨若未具佛法,“亦不灭寿(自杀)而取证也”。

不可自杀,为佛陀所制的重戒。自杀与杀他一样,都属杀生重罪,自杀者不但杀死了自己甚为难得的宝贵人身,还杀死了依赖自身而生存的八万四千虫,并给自己的亲人带来莫大悲痛,给社会带来损失,不仅不得解脱,而且要堕入地狱。《四分律》卷二、《弥沙塞五分戒本》、《十诵律》等比丘戒律皆规定:若比丘亲手自杀,或请别人杀死自己,或教别人自杀,此比丘便犯了属“波罗夷”的杀生重戒,失去作比丘的资格,须驱出僧团。在家佛弟子自杀,当然也犯杀生重戒。《成实论》卷十分恶为恶、大恶、恶中恶三种,自杀与教人自杀,皆属大恶。

《未曾有经》卷下记载了一个佛弟子劝止自杀的故事:裴扇舍国婆罗门寡妇提韦,无子女,活得甚苦,她听从婆罗门教士之言,欲积薪自焚,佛弟子钵底婆比丘劝她说:
夫先身罪恶,随逐精神,不与身合,徒自焚烧,安能灭罪?

如果说今世的不幸是前世罪业之果报,那么罪业属于精神,与身体无关,焚烧身体,岂能灭罪而改变命运?“假令烧坏百千万身,罪业因缘相续不绝。”而且,当烧身之时,心未坏故,“身心被煮,识神未离,故受苦毒,烦闷心恼,从是命终,生地狱中,苦恼尤剧。”真正能消灭罪业的方法,是忏悔,钵底婆比丘为说忏悔灭罪法,成功地劝止了寡妇自杀。

密教虽然有自主生命、随时可轻易自杀的“抛斡”法,但也反对于寿命未终时行之,道然巴罗布仓桑布讲述《那洛六法》云:

若未到其时而行抛斡,则其罪之大,与杀佛等。因未到时而抛斡,犹如杀死其平日所修之本尊,罪业甚大,是犯密宗根本戒之第八条,即出佛身血是也。

红叶居士撰《自杀以后的真相》一书,据西方心灵学研究的成果和中国有关记载,列举多例,证明自杀后有灵魂昏迷,自杀时之丑态常留、痛苦恒现,及堕入地狱等痛苦,劝人慎勿轻生。当代星云大师曾在日本著名的自杀森林“青木原”说法,劝阻自杀,他在《当代人心思潮·自然与生命》、《佛教对自杀问题的看法》等文中,批评自杀是很自私的行为,不但伤害自己的生命,还把痛苦留给别人,既不能引起别人的同情,更不能获得家人的谅解,岂能安心、解脱?我们的生命是父母所赋予、赖社会士农工商的劳动而存活,谁都没有权力自杀。

据《杂阿含经》卷三十八、卷三十九、卷四十七等,证得阿罗汉果的圣者若疾病痛苦或害怕退堕,经佛允许,可以自杀。《杂阿含》卷四十七第1266经载,阐陀阿罗汉“疾病苦痛逼身,难可堪忍”,以刀自杀,佛即此事告舍利弗:

若有舍此身,余身相续者,我说彼等有大过。若有舍此身已,余身不相续者,我不说彼有大过也。

据经中记载,阿罗汉的自杀,多是涌身虚空,现身上出火、身下出水等十八种神变,然后自身出火焚尽其身,其清净心入无余依涅槃,称为“灰身灭智”。若非如此而自杀,按佛说是为“大过”(犯重戒)。时届末法,罗汉早已罕见,今日的佛弟子,应该说都不具备自杀的资格。

至于焚身供养佛的作法,仅见于《法华经》,经中说药王菩萨的前身一切众生喜见菩萨焚身供养日月净明德佛,受到十方诸佛的赞叹,然此菩萨为地上菩萨,得现一切色身三昧,其焚身之举,以饮香油、香料涂身等方法准备了一千二百年,且非以柴薪而是“以神通力愿而自燃身”,非凡夫菩萨所可效法。大乘布施度规定:凡夫菩萨行财物、佛法等布施,地上菩萨才可行身命等布施。藏传佛教有言曰:“下地之人不可修上地之行。”一切众生喜见菩萨的焚身,也可能是一种比喻,可以理解为将全部身心奉献于利乐众生、弘扬正法,以宝贵难得的人身去行菩萨道,实实在在地做利益众生和佛教的事,其功德应该不下于焚毁肉身供养佛。

唐义净法师《南海寄归内法传》卷四“烧身不合”条,论述有少年勇猛发心急求正觉而焚身供养,为犯杀生罪,即燃臂香、燃指等,亦不合律制。明莲池大师《菩萨戒问辨》“反戒焚身”条引温陵曰:

若识见未亡,诸蕴违碍,不达法行,空慕其迹,是徒增业苦,为妄作之凶矣。故律制烧身燃指,悉皆得罪。

人肉燃烧时,腥臭难闻,污染环境,以此腥臭供养佛,恐怕佛也不会欢喜接受吧。

至于为泄愤、反社会以瞋恨心自焚,就更是犯杀生重罪了。借佛教的名义劝诱、胁迫人自焚,则更是邪教之邪行,乃毁佛谤法之举,从佛法看,即便能逃脱国法的制裁,也难逃因果法则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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