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在线浙江讯 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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